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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发表于 2024-08-27 浏览:
文章导读: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税务报道专业公司聚佳会计提示各纳税人注意事项】

  1.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 自 2019 年 月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

  按月 万元(按季纳税 万元),调整为按月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如果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时候,那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也是根据实时政策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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