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如下: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8. 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9.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10.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