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 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 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
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
退税或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
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3)申请退税前 3 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上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