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税实施之前已缴税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去年也就是2021年,也是新冠病毒蔓延的第三个年头,那么对于疫情给公司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盈利能力的下降,同时也给广大的人们的日程生活带来了十分可怕的影响,只能是原地不动,这样就造成了经济的停滞,挣钱都是次要的了,安全才是最主要的,时光流逝,转眼的已过两个多月的2022年的新冠病毒疫情也是不容乐观,传染性更强,更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对于公司企业在去年也就是2021年的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是否可以举个列子来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回答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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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很清楚的就知道了这个是不是能享受退税延续缴纳政策了,但是从公司企业资金方面来说,是件好事,在公司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很好的解决所面临的的问题,但是不能不交,要是不交的话,就会造成公司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的降级,甚至会造成不良信用,那么就会各公司企业来带严重的后果,当今是
征信时代,如果被列入黑名单之后出行,甚至自己的子女在升学方面都要收到很大的影响的,所以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个诚信经营的公司企业,那么个人也是要做到诚信是本,遵纪守法的好公民。